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充分调动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根据省委《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意见》(粤办发〔2017〕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发〔2016〕10号),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既划定纪律规矩“红线”,又划出干事创业的“安全区”,推动广大干部坚定“使命宿命拼命”理念,强化“主责首责全责”要求,确保“苦干实干巧干”,奋力开创宝安“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美好未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社区党委、居委会、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具有管理职责或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区情、尊重历史。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态度,充分考虑宝安历史和区情,辩证地、客观地看待问题,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二)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始终弘扬改革创新、勇于担当的精神,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原则,对那些为了宝安改革发展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
(三)严管厚爱、容纠并举。始终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一方面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另一方面,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四条 [容错主要内容] 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积极实践、推动发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容错免责:
(一)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各项规定和程序,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充分评估决策风险,切实履职尽责,仍然出现延误或失误的。
(二)严格执行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创造性开展工作,履职过程无过失,因不确定性或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造成工作延误或没有达到原计划效果的。
(三)因缺乏经验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一般性问题、失误后,及时有效处置,尽力减少损失,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根据上级部署进行探索性试验,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措施、配套制度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不相冲突,方向和原则正确,但方式方法不够完善的。
(五)依据当时的政策制度规定,是被鼓励、允许的探索性试验,且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但与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六)在转变政府职能、强街放权改革过程中,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在不违背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大胆尝试,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招商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过程中,坚持“亲”“清”政商关系,突破常规和惯例,积极作为、有效服务,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八)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事项,探索采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仍出现偏差的。
(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涉及与社区集体经济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依纪依法情况下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取得较好效果但存在失误的。
(十)为及时有效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在遵循事件处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急事急办,全力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而出现的失误,且努力避免、减轻或弥补损失,事后及时报告的。
(十一)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十二)其他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第五条 [容错程序] 成立由区纪委区监委牵头,组织、审计部门参加的区容错认定协调小组,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担任组长,对申请需要容错的事项进行协调认定。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党廉办负责。
(一)提出和受理。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的事项,向区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协调小组予以受理。
(二)容辩和评估。协调小组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
(三)审议和认定。区容错认定协调小组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认定意见,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或当事人反馈。需要澄清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第六条 [结果运用] 根据认定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有关考核中免予追究责任。
(二)按照绩效考核程序要求,在绩效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免予扣分或处理。
(四)在干部任用中不影响其提拔使用。
(五)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六)在年度考核中,不影响考核结果。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第七条 [解释和发布]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