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经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与物质并重原则,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颁发感谢信等形式给予精神奖励。
第四条 凡以真实有效身份向区纪委监委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二)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奖励:
(一)在举报过程中提出不合法、不合理利益诉求的;
(二)不遵守信访秩序的;
(三)提供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举报内容必须符合事实,客观具体,具有可查性,与被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1000至10000元的奖励。
对经济和非经济兼有的案件,奖金按单项且就高的原则发放。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八条 凡经上级纪委或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奖励过的同一个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区纪委监委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负责承办案件的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提出奖励意见,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奖励。对联名举报的,奖金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自行分配。
第十条 承办部门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在案件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信访室提出奖励申请建议。
第十一条 由信访室、审理室、案件承办部门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区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访室实施。
第十二条 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纳入区纪委监委单位预算,由财政统一支出。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由骗取奖励的,视其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由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